8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工作例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首次向例会报告了上年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至此,《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 的规定在东至县得到落实。
下步,县审计机关在每年向人大常委会工作例会报告同级审工作后,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抓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负责向县政府报告,而后由县政府负责人到会向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例会报告,并接受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