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全覆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四个全覆盖的要求,创新内部审计理念,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努力构建单位审计监督新网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管作用,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方面的监督保障功能。
(二)目标要求。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池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全覆盖。
二、完善和加强内部审计组织制度体系建设
(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江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等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落实内部审计的组织单位、职能定位、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等内容,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
(三)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
三、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定位和工作重点。各单位应当根据形势要求和自身特点,发挥内部审计监督、服务与保障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纠错防弊、推动价值增值、保障科学决策、权力制约作用,保障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安全完整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保障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促进单位经营管理目标实现,强化对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规范性以及绩效的监督评价,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二)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报告审计工作。
(三)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估机制。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实施内部审计的,应加强对其开展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
(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价值。各单位应当以价值与需求为导向,加强内部审计计划立项、现场实施、报告撰写与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高度重视审计建议,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前瞻性,充分体现审计价值。创新内部审计成果应用,努力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
四、实行内审对象分类管理
(一)根据内审对象的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资金量大小等情况,可对内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努力推进审计工作全覆盖。
(二)具体分类方法为:内审对象分为a、b、c三大类。
1.a类单位。指资金运作总量大或有项目和资金资源分配权的机关事业单位。
2.b类单位。指资金运作或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
3.c类单位。指资金运作或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难以划入a、b二类对象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的内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和审计频率。
1.对a类单位:
(1)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每年审计不少于一次。
(2)开展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开展项目预决算审计和全过程跟踪审计。
(3)开展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参照《池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池办发〔2013〕9号)执行,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2.对b类单位:
(1)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结合专项审计调查,三年审计一次。
(2)开展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开展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3)开展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以离任审计为主,加以必要的任中抽审,保证内部审计合理的时间间隔。
3.对c类单位:
(1)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结合专项审计调查,五年审计一次。
(2)开展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审计。可结合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实施审计。
(3)开展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一般实行离任交接制度,离任内部事项交接没有明显问题或没有重要举报反映的,实行备案管理。对因群众举报或其他情况有必要实施审计的,实施任中或离任审计。
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应当主动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承担审计任务或参与专项审计事务;对各单位通过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同级审计机关核实后可直接利用。
(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等。
六、其他规定
(一)有下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