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已经第57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池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工作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二)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以一定方式,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整改等情况。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已经生效,且被审计单位未提请裁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布的主体按照审计管辖权的划分原则确
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同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财政决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基金等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审计机关提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二)其他依法需要公布的审计结果,由审计机关决定。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布。
具体的公布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布的主要形式:
(一)公报、公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纸、刊物;
(四)广播、电视、政府信息网站;
(五)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